涉及国家安全案例选登 提醒:每个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

涉密保密 7年前 (2017) 阿Q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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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个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

(1)我国现行《宪法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: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; 
(2)《保密法》第三条规定:一切国家机关、武装力量、政党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; 
(3)《保密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: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。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,不得违反保密规定。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; 
(4)《保密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: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。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。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空秘密的文件、资料和其他他物品。 

泄露国际秘密是犯罪

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将被处罚

案例一:

2014年8月,某市国家安全局3名工作人员前往当地某公司执行公务,该公司总经理朱某以查看工作人员证件为借口,突然抢走了工作人员的警官证并拒不归还,还使用手机对几名工作人员拍照并推搡。该公司部门经理郭某纠集公司员工围攻警官并拨打“110”报警。当“110”巡警赶到后,证实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,并告诫朱、郭二人,国家安全机关在依法执行工作任务,责令其服从、配合工作。朱、郭二人反而声称“110”巡警身份有假,再次拨打报警电话,第二组巡警赶到后,他们依然拒不服从,无理纠缠,纠集人员与国家安全工作人员及“110”巡警对抗,僵持长达1个多小时。

朱、郭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公务,影响恶劣。当地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二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。

案例二:

李某系浙江省舟山市一名街道工作人员。2016年5月,李某在QQ工作群中被一QQ昵称为“a li”的不明人员的网络勾联,要求其到某重要军事设施附近从事观察“兼职”。由于李某曾接受过国家安全教育,对疑似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网上勾联的常见手法有一定了解,当即指出“a li”身份可疑,并在QQ群中提醒其他人员切勿上当,两人为此在QQ群中发生争执。“a li”迅速将李某从其QQ好友中删除,并匆匆退出了该工作群。事后,李某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保卫部门反映了此事。街道保卫部门迅速将该情况反映给当地国家安全机关。

经核查,国家安全机关确认“a li”确有境外间谍情报机构背景。国家安全机关对李某及时将可疑情况上报的行为予以表扬,对其较强的国家安全意识予以肯定,并给予李某1000元人民币的现金奖励。

案例三:

徐某系某省一名外地务工人员。2015年3月,徐某在使用某聊天交友软件时,结识了一名有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背景、标注为“军事爱好者”的网友。“军迷”得知徐某居住地离当地军用机场较近,以支付报酬为诱饵,请徐某帮自己观察附近军用飞机并拍摄照片。徐某答应后,“军迷”指使其赴军事目标区,对机场内的军用飞机编号进行记录;同时利用Google地图软件,以在机场截图上标注观测点位方式进行远程指导,要求徐某赴实地观察和拍照搜情,徐某先后收受“军迷”5000元报酬。 2015年5月,徐某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审查。

案例四:

裘某,原系我军某部上尉军官。 2007年,裘某违规在互联网处理涉密文件,因不慎点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发送的特种木马邮件,导致计算机被对方控制,千余份文件资料被窃取,其中绝密、机密级文件十余份。裘某被军事法庭以泄漏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。

案例五:

吴某系某大学在校生,在网上寻找兼职时,被伪装成“军事网站编辑”的境外间谍拉拢。在金钱的诱骗下,吴某根据对方要求,多次实地拍摄某沿海军港停泊军舰情况,并发送给对方。2015年3月,吴某在接受了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敌情形势宣传教育后,深受触动,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系间谍行动,已触犯国家法律,于是投案自首。国家安全机关依据《反间谍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,鉴于吴某主动终止违法行为,并有自首和悔改表现,依法对其免除处罚。

版权声明:阿Q 发表于 2017-11-10 06:36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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